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法
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
审计、内控体系等方面监督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独立董事中至少有1名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需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当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
1议事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2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
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五)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的三天前发出,可以采用专人送达、电话、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或者通讯方式召开,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应当及时签署书
4面文件。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
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七条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议事规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议事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5第三十一条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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