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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邦安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0228号

致: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岀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律意见书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公司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下午14时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九街9号

数码科技广场北区2层召开,由董事长权晓文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

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04013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81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41464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7%。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5年5月14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62548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09%。

鉴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533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47%%。

(三)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040137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040137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040137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法律意见书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040137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040137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3331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040137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3331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040137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法律意见书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3331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关于确认监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040137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3331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040137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3331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040137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法律意见书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00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计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1.01关于选举权晓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279297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9196%。

投票结果为【当选】。

11.02关于选举韩卫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918697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941%。

投票结果为【当选】。

11.03关于选举陈四强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918697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941%。

投票结果为【当选】。

12.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2.01关于选举谢青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159097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9444%。

投票结果为【当选】。

12.02关于选举陈伟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918697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941%。法律意见书投票结果为【当选】。

此外,本次股东会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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