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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邦安全: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盛邦安全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6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6】第 0393 号

致: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

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2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九街 9 号

数码科技广场北楼 2 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韩卫东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5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5 日 9:15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73976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85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64392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437%。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6 年 9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9583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20%。

鉴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9275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16%。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737763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8%;1998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2%;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717624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29%;21956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32%;1814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0613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13%;21956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7%;1814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717805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67%;21956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33%;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0795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3%;21956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717624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29%;21956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32%;1814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0613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13%;21956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7%;1814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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