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北京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
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之间的金融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
董事长任组长,为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部、内审部、证券部负责人。
第三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由公司财
务部具体负责对与财务公司发生的金融业务进行日常监管,关注财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风险异常情况,以便领导小组按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
第四条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在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领导小组成员按其各自部门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工作组应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定期评估财务公司及相关业务风险,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四)工作小组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五条公司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半年度、年度)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财务报告,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
发生金融业务期间,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由工作组根据信息资料分析,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六条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的业务往来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关联
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七条当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立即启动预防处置机制: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21条、第22
条或第23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
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
风险等事项;(五)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六)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七)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
(九)财务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7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十)财务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流
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十一)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二)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十三)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财务公司出现前款第(八)至第(十)项情形的,公司不得继续向财务公司新增存款。
第八条当出现上述任一金融业务风险后,工作组须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组织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程序,确定相关金融风险应急处理方案,并及时履行决策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九条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后,工作组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督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
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
(二)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提交领导小组审核。风险应急处理方案应当根据
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处理措施的内容,应完成的任务及应达到的目标;
2.应急处理措施的组织实施;
3.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与财务公司召开金融业务风
险化解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五章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一条针对财务公司突发性风险事件平息后,工作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重新对财务公司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针对财务公司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公
司应组织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预案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按照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预案的解释权、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