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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捷兴_4-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7 00:00 查看全文

迅捷兴 --%

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4-1-1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 4

第二节 正文 .............................................. 6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6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6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6

四、发行人的设立 ............................................1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3

六、发起人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13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4

八、发行人的业务 ............................................1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5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5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6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6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取消前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

则及规范运作 ..............................................17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1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9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0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1

第三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意见 .................................. 22

4-1-2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再科意字(2026)第 003号

致: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署的专项法

律顾问服务合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 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4-1-3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一、信达律师是依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以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律师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中引用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或

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按照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信达对于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及非中国法律事项仅负有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信达律师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信达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发行

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

言等文件;发行人在向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发行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四、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信达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

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就《法律意见书》

4-1-4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信达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法律意见书》或

《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信达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

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释义与《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释义具有同等含义。

基于上述,信达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在此声明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1-5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信达律师查验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资料、会议签名册、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 2025年年度股东会已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

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上述授权的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信达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的全套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最新公司章程、现行有效

的《营业执照》及相关公告等,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已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解散、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信达律师查验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

计委员会的会议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相关定期报告、《审计报告》《2025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发行人已制定的公司法人治理相关制度,《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报告或合规证明,《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股东

4-1-6法律意见书

会会议文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前述主体出具的调查表,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并经信达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官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深交所官网、上交所官网、中

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网、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等

网站查询等,并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科创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所要求的各项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每股金额相等,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2.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每股面值 1.00元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3.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4. 鉴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获得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实施,

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董事会决议包含了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

途、决议有效期,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包含了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内容,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5. 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已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募集说明书》《发行预案》及

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将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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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内控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审计报告》《2025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发行人上市以来披露的定期报告,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前述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或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报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调查表,并经发行人确认,及信达律师通过互联网公开信息的检索,发行人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 根据发行人《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募投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及发行人的确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

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4-1-8法律意见书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珠海迅捷兴 HDI产线建设项

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未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投向公司科技创新领域的主营业务,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3.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系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人 2025年年度股东会已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授权期限至

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符合《注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

4.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

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1)本次发行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不超过 35名(含 35名),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件,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之“三/(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所述,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以及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本次发行的股票完成登记至相关方名下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

4-1-9法律意见书

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办

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审核规则》相关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本次发行符合《审核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

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检索互联网公开信息,发行人不存在《审核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以下情形:

(1)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3)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或者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务处理,在非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不视为同类业务。

2. 本次发行符合《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发行人分别于 2026年 5月 11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6年 6月 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及 2026年 8月 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确定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等发行相关的具体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提交申请文件的时间在发行人年度股东会授权的董事会通过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及其保荐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 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股东会决议、经股东

4-1-10法律意见书

会授权的董事会决议等注册申请文件;* 上市保荐书;* 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生

效条件股份认购合同;* 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科创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要求。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在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作出承诺。

发行人保荐人已在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发表明确肯定的核查意见。

(五)本次发行关于各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6-9”的规定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相关发行簿记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发行的竞价结果如下:

发行价格 获配股数 认购金额

序号 认购对象(元/股) (股) (元)

1 郭伟松 37.61 797660 29999992.60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7.61 654081 24599986.41

3 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7.61 638130 24000069.30

4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7.61 606221 22799971.81

深圳市时代伯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5 公司-时代伯乐定增 16号私募股权投 37.61 396171 14899991.31

资基金

6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7.61 364264 13699969.04

合计 3456527 129999980.47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相关资料,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发行对象均承诺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其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

4-1-11法律意见书情形。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有效维护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财务性投资不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30%,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

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存在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的情形,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号》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发行符合《承销细则》的相关规定

1. 根据《募集说明书》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系以竞价方

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符合《承销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

2. 根据《募集说明书》、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发行人已与确定的发行对象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并约定待本次竞价结果等发行事项经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的董事会批准并经上交所审核

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该协议即生效。发行人已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签订的三个工作日内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本次发行的竞价结果等发行事项作出决议,符合《承销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审核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承销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四、发行人的设立

4-1-12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查验了发行人设立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系由迅捷兴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经信达律师查验,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是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起人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的设立已履行了有关审计、评估等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出的决议真实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信达律师查验了发行人设立的工商登记资料,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除刘晓倩、刘奕俊为未成年人,其作为发起人的权利由其监护人李雪梅代为行使外,其他发起人均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的资格;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发起人将迅捷兴有限净资产折股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二)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信达律师查验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中证登提

供的股东查询资料、发行人相关定期报告,截至报告期末,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卓。

4-1-13法律意见书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上市公司相关定期报告、相关公告,截至报告期末,马卓直接持有发行人51573100股,持股比例为38.66%;由马卓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捷兴投资、迅兴投资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2543699股、796646股,持股比例分别为1.91%、

0.60%;因此马卓可实际支配发行人股份表决权达到41.17%,发行人其他单一股

东持股比例较低,股权较为分散,马卓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及首发上市后的股本演变信达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历次股本演变、股东(大)会决议、相关政府机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等文件)、相关公告,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及上市后至今的股本演变过程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主要股东质押股份情况

信达律师查阅了中证登提供的股东查询资料、发行人相关定期报告、发行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调查表,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第三者权益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信达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业务经营合同、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工商登记

资料、《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关生产经营资质文件、发行人出

具的说明及确认等,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与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相符;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已经取得了相应的经营资质和许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除香港迅捷兴外,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外的地区设立其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突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4-1-14法律意见书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信达律师查阅了发行人主要关联法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注册登记资料,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出具的调查表,《审计报告》、发行人关联交易相关文件,发行人独立董事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如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文件(如需),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等,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决策机制;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已根据发行人相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履行决策程序。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三)发行人已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信达律师查验了《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不动产权证、租赁协议、

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资料,相关政府机构出具的不动产、知识产权查询证明等并登录知识产权官方网站查询,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合法拥有《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主要财产,发行人主要财产

权属清晰,除《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情形外,需要取得产权证书的资产已取得了有权部门核发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经查验,除《律师工作报告》《审计报告》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所拥有的其他主要财产不存在有抵押、质押、产权纠纷或其他限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权利行使的情形。

(二)发行人与相关主体签署的租赁合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

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4-1-15法律意见书

(一)信达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对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存在较大影响的重大业务合同,授信协议、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等协议以及《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报告期末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客户、前五大供应商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签订的

重大销售合同、重要采购合同,重要融资及担保合同等。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重大合同中适用中国法律的重大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在合同当事人均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不存在重大风险。

(二)经信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报告期内,除《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部分所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被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及为其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经信达律师查验,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

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信达律师查验了《审计报告》《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查验的文件、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确认,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

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信达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注册资料、报告期内的章

4-1-16法律意见书

程修正案及股东(大)会决议文件。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的历次修改已经发行人有权决策机

构审议通过且均办理了工商管理部门备案手续,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取消前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规范运作

信达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取消前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发行人公

司治理制度,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会议文件,发行人组织架构图及各机构职能说明,发行人上市以来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报告期初至2025年7月,发行人设立了监事会。2025年7月,发行人取

消了监事会,监事会的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该等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召集、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会及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信达律师查验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聘任及变

动相关公告,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等并登录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经核

4-1-17法律意见书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不

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二年所发生的变化情况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发行人董事最近二年的变动系根据《公司法》要求增设职工代表董事,监事最近二年的变动系因任期届满且根据监管规则要求取消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变化系因换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未对发行人持股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二年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人数、任职资格均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文件对独立董事的职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信达律师查验了《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对应

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财政补贴对应政府文件及收款凭证、发行人

最近三年及一期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及其鉴证报告,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现行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享受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

助具有相应依据,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4-1-18法律意见书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信达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取得的相关环境保护批复文件、无违法

违规证明公共信用报告并登录其所在地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的官方

网站查询,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经信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

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

信达律师查阅了《募投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相关备案/批复文件、土地

权属证书、《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内控制

度、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确认等,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1.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上述募集

资金拟投资的项目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未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获得发行人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的董

事会批准,并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备案或审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符合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

3. 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均由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珠海迅捷

兴自行实施,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4. 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并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4-1-19法律意见书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信达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公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报告及

鉴证报告,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情形,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信达律师查阅了《募集说明书》、相关定期报告,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相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 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重大”的标准为涉及金额超过200万元)。

2.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报告、营业外支出明

细、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确认,《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除《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主体的调查表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对本次发行产

生实质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或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1-20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的调查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信达律师未参与《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仅对《募集说明书》进行了总括性的审阅,特别对《募集说明书》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予以审慎阅读。信达律师认为,《募集说明书》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的引用不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可能引致的法律风险。

4-1-21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

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尚待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信达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及信达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1-22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忠 曹平生

程 兴

廖 敏

年 月 日

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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