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号苏河湾中心MT 25-28层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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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9 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1
第一节 引言 .............................................. 3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 4
一、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 4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 .......................... 5
三、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 5
四、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信息披露 ................................ 6
五、 结论意见 ............................................. 7
第三节 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浩欧博 指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激励计划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指(草案)》 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第二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指类限制性股票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 指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4月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浩欧博”)的委托,担任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
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激励计划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
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1. 2026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中存在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相关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不存在其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就《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 2026年 8月 26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于 2026年 8月 26日至 2026年 9月 4日,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026年 9月 5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 2026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及其他必要事宜。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4. 2026年 9月 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中存在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相关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不存在其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
同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
1. 2026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
2. 2026 年 9 月 1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
确认以 2026 年 9 月 10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人民币 46.2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9名激励对象授予 64万股限制性股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 9月 10日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60日内的交易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
合《管理办法》《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 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永华明(2026)专字第 70070575_I04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6)审字第
70070575_I01号”《审计报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核查意见等文件以及公司出具的书面承诺,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首次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等与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 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数
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截至首次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已按
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履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 晨 经办律师: 毛一帆田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