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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琛科技: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7 00:00 查看全文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琛科技”或“公司”)持

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负责元琛科技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自

2021年3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本保荐机

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元琛科技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主要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武军、张铭

联系电话0551-62207313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1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659注册资本160000000元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合白路西侧主要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合白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徐辉

实际控制人徐辉、梁燕联系人蒯贇

联系电话0551-66339782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3月31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元琛科技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元琛科技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元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元琛科技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元琛科技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2024年8月,原保荐代表人詹凌颖先生因退休原因,不再继续负责元琛科

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元琛科技持续督导保荐工作的有序进行,由张铭先生接替詹凌颖先生担任本项目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元琛科技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元琛科技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元琛科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元琛科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3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经核查,元琛科技在持续督导期间将募集资金转出到非募集资金账户的情形,在发现后已进行了整改,将所转出的募集资金及产生的利息全部偿还至原募集资金账户。因此,保荐机构认为,元琛科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除上述已整改事项外,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武军张铭

法定代表人:

沈和付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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