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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琛科技: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659证券简称:元琛科技公告编号:2025-026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涉案金额:本诉金额2023.2641万元、反诉2180.6480万元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于该判决不是终审判决,最终的判决结果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本着谨慎性原则对其计提资产减值,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广德东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威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

向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的前述诉讼立案受理后,东威公司向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反诉状》提起反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皖

1882民初303号],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

告)广德东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20808530)

及《合同补充协议》;

2、被告广德东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60万元;

3、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二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广德东威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40万元;

4、上述第二项与第三项相抵扣后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广德东威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80万元;

5、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德东威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42964元,由原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84964元,被告广德东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8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5416元,由反诉原告广德东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316元,反诉被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4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于该判决不是终审判决,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依法主张公司合法权益。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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