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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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 CHENGYI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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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00207号
致: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琛科技”)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元琛科技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元琛科技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元琛科技股东和授权代表共40名,持有元琛科技
73657101股,均为截至2025年9月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元琛科技股东。元琛科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元琛科技第三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
2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
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3622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4%;反对4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弃权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3620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7%;反对4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弃权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
(三)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73622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4%;反对4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弃权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
33.02《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73620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7%;反对4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弃权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
3.03《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73620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7%;反对4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弃权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
3.0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73620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7%;反对4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弃权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
3.0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73620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7%;反对4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弃权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元琛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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