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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信科技: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5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运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是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行为准则。公司对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下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开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下称“专户”)集中管理。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

1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下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单独的专户管理。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下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商业银

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保荐机构可以在商业银行营业时间内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五)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

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2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公司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

第十一条公司在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由承担募投项目的相关部门组

成项目实施组,项目组可以将整个项目根据实施计划分解成不同的子项目,对每一个子项目进行立项并会同财务部进行项目预算,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报总经理和董事长批准。总经理和董事长批准后,项目实施组将审批后的立项报告、项目预算及相关资料三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法务部和审计监察部备案。

第十二条募投项目的各类采购合同单独编号管理,采购合同由公司各物控

部门负责拟定,一百万元以下,由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一百万元以上,还需董事长审批。审批完成的采购合同由各物控部门执行公司的采购流程。合同签订后各物控部门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复印件报证券法务部和审计监察部备案。

第十三条募投项目实施中,使用募集资金支付各类采购和往来款项,直接

从专户中支付,支付由各物控部门申请,财务部负责根据立项报告、预算进行复核,一百万以下,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一百万以上还需董事长审批。审批及支付单据复印件三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报证券法务部和审计监察部备案。

第十四条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使用募集资金支付员工工资及费用,由公司自有资金先行垫付,财务部每个月统计一次,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并于次月十日前与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审批及相关置换单据复印件财务部于置换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法务部和审计监察部备案。

第十五条财务部根据募投项目单独进行项目核算;审计监察部每季度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与财务部核对并检查一次,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项目实施组负责人每季度向证券法务部书面报告募投项

3目或募投项目子项目的进展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八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完成置换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等的交易。

4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一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

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5(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

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

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二十四条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

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三)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七条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6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五千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

之十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八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公司董事

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7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

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四条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六条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8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千万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履行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下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

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指

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如注册会计师的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9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

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以下”、“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相关的法律、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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