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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风光: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21 00:00 查看全文

新风光 --%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118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写字楼一座12楼310000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法律意见书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指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公司/新风光指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指新风光本次拟进行的差异化权益分派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自律监管指引第号》指股份》

《公司章程》指现行有效的《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FGZY2026H0020

致: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新风光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新风光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新风光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合法性及对其有重大影响的法

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评论和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或股票价格,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或公司出具的报告、说明引述。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新风光的如下保证,即新风光已

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在本材料或书面的确认函、说明函,且一切足以影法律意见书响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任何有关结论的事实与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新风光提供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风光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新风光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新风光作引用时,不

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新风光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26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元(含税)。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1414746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股份2041139股后,实际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数为139433461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0675361.42元(含税)。如在本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发生增减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根据《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故公司上述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应当进行差异化权益分派。

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方案

公司已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0元(含税),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0675361.42元(含税),转增139433461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197247984股。

三、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申请文件、相关公告及说明,公司总股本为141474600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2041139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39433461股。

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现金红利)÷(1+流通股变动比例)法律意见书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以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以2026年7月8日的收盘价77.12元/股计算: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派的现金红利)

÷总股本=(139433461*0.22)÷141474600=0.2168元/股。

虚拟分派的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总股本=(139433461*0.4)÷141474600≈0.3942股。

综上,公司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77.12-0.2168)÷

(1+0.3962)=55.16元/股。公司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77.12-0.22)÷(1+0.4)=54.93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

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54.93-

55.16|÷54.93=|-0.4187%|=0.4187%,小于1%。

因此,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即2026年7月8日)公司股票收盘价77.12元/股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公司股票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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