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与本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6.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
他主要负责人;
7.由本条第1项至第6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8.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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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为交易对方;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4.为与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
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为与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
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五条公司的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为交易对方;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6.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8.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六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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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七条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八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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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第十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
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二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
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四)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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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十九条非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长批准。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
适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决议,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
5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第二十四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
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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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所表述的“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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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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