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
形的核查意见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北京兰之穹信息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等27名交
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江苏奥易克斯汽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426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被立案侦查的情形,且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即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以下无正文)1(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
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陈华国戴露露郭忠杰周强胜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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