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菱电电控:菱电电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10 00:00 查看全文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与业绩相符合;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以工作岗位、成绩效率、职务贡献、责任义务为主要影响因素制定薪酬标准;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制度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制度与定期考核、奖惩制度、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1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完成公司高管薪酬与考核的日常工作,并执行董事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管绩效考核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1、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独立董事津贴制应符合市场情况,由

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后定期发放。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2、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因其担任董事职位额外领取薪酬或津贴。

3、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

据专职岗位薪酬标准或高管薪酬标准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

作绩效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

第七条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2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四章薪酬发放和止付追索

第八条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年度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

第九条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相关制度确定。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或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任一考核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特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薪酬与绩效或不予发放: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五)公司股票发行地监管机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3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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