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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通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08 查看全文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3年12月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监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监高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监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证券

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交的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

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五条因司法强制、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

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公司董监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

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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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上市科创公司的董监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公司董监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董

监高应当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股份变动规则

第九条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减持:

(一)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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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监高应当督促其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减持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公司董监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减持股份的数量。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减持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减持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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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减持但未减持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减持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增减持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董监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监高,并提示相关风险。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意见前,公司董监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

第十六条公司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

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公司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八条公司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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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监高以及董事会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以上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监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

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监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监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监高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报监管机构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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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董监高减持股份违反相关上交所规定,或者通过交易、转让或

者其他安排规避上交所规定,或者违其他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上交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违规减持行为导致股价异常波动、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上交所从重予以处分。

减持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上交所将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相悖之处,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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