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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通科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16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668证券简称:鼎通科技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三月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通科技”或“公司”)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08.3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909.2604万股的1.09%。其中首次授予93.3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94%,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6.15%;预留15.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15%,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3.85%,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2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4.00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

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52人,占公司员工总数

2688人的1.93%,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任

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

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目录

第一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1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2

第三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3

第四章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5

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7

第六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0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12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16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19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1

第十一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23

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5

第十三章附则.............................................28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指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指

激励计划、本计划性股票激励计划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激励对象指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指性股票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必须为授予日指交易日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有效期指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归属指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归属条件指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归属日指

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披露指南》指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指《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第一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同时正在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23名激励对象以23.10元/股的价格授予合计84.50万股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12月10日向2名激励对象以23.10元/股的价格授予7.50万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述授予价格已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配、

2022年度权益分配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授予价格为21.80元/股。截至本激励计

划公告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和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和第二个归属期的部分激励对象已完成归属,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62.15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的8.00万股限制性股票已失效;其余各期尚在有效期内。

本激励计划与公司正在实施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关系。

第1页共29页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2页共29页第三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

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52人,占公司员工总数2688人的

1.93%。包括:(1)董事;(2)高级管理人员;(3)核心技术人员;(4)董

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

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及核心技术人员王成海先生。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王成海先生是公司的创始人,从公司创立至今一直是公司的核心与领袖,其在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均起到卓越的引领作用,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是基于其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身份,且王成海先生参与激励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人员参与计划的积极性,并能更好地激发员工的能动性和创造力,从而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业绩、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第3页共29页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4页共29页第四章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08.3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909.2604万股的1.09%。其中首次授予93.3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94%,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6.15%;预留15.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5%,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3.85%,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

2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占本激励计获授限制性序制性股票划涉及的限姓名国籍职务股票占当前号数量(万制性股票总总股本比例

股)数的比例

一、董事、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长、总经理、

1王成海中国4.203.88%0.04%

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

2孔垂军中国3.903.60%0.04%

核心技术人员

3徐孝新中国副总经理3.903.60%0.04%

副总经理、

4朱圣根中国3.002.77%0.03%

核心技术人员

副总经理、

5王晓兰中国3.002.77%0.03%

董事会秘书

第5页共29页6陈公平中国财务总监3.002.77%0.03%

7罗宏国中国核心技术人员2.101.94%0.02%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45人)70.2064.82%0.71%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52人)93.3086.15%0.94%

预留部分15.0013.85%0.15%

合计108.30100.00%1.0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6页共29页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订后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时间、比例安排如下表所

示:

第7页共29页归属权益数量占授归属安排归属时间予权益总量比例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归属期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40%止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归属期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30%止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归属期至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30%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若预留部分

在2024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5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归属安排归属时间予权益总量比例预留授予限制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性股票的第一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50%个归属期易日止预留授予限制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性股票的第二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50%个归属期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第8页共29页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9页共29页第六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24.0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4.0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含预留授予)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4.00元/股,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不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且不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具体如下: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42.08元,本次授予价格

占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7.03%;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40.88元,本次授予价格

占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8.71%;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42.90元,本次授予价格

占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5.94%;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47.95元,本次授予价

格占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0.05%。

2、定价依据首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此次激励计划公司设置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该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核心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次激励的定价原则与业绩要求相匹配。

第10页共29页其次,随着行业及人才竞争的加剧,公司人才成本随之增加,需要有长期的

激励政策配合,实施有效的股权激励是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使得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确定为24.00元/股,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稳定员工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高度一致。

第11页共29页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办理归属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12页共29页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对应年度的归属条件。考核各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A),根据上述指标完成情况核算各年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安排如下表所示:

第 13 页 共 29 页对应考 净利润增长率%(A)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以2023年度净利润为基数,

第一个归属期202450%40%

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

以2023年度净利润为基数,

第二个归属期2025110%88%

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

以2023年度净利润为基数,

第三个归属期2026173%138%

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

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授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对应考核 净利润增长率%(A)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以2023年度净利润为基数,

第一个归属期2025110%88%

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

以2023年度净利润为基数,

第二个归属期2026173%138%

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的计算方式如下: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m X=100%

净利润增长率%(A) An≦A

A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下同。

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值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五)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三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级 A B C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80%0%

第14页共29页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

层面归属比例×公司层面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或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和成长性,是衡量公司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经过合理评估预测,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设置了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15页共29页第八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二)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第16页共29页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的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

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首次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60日内。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法律意见书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第17页共29页(三)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激励对象

有权选择不归属,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第18页共29页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第 19 页 共 29 页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

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20页共29页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每股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于草案公告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公司2024年3月15日收盘价)-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2024年4月首次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2024年2025年2026年2027年(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1821.22887.84637.43250.4245.53

注:1、本表相关数据是假设以2024年3月15日收盘价为公允价值测算所得,实际会计成本将以授予日收盘价为公允价值计算。

2、本表相关数据是假设自2024年4月开始摊销相关股权激励费用,实际以授予日开始摊销。

第21页共29页3、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

4、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5、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第22页共29页第十一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六)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23页共29页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在归属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六)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调解解决。

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

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第24页共29页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

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失效作废;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第25页共29页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因降职而不再为公司或在公司或其分、子公司管理人员及业

务骨干的,按其新任岗位所对应的标准,重新核定其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

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分、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

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

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三)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

第26页共29页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

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其他情况

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四、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27页共29页第十三章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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