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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通科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04 00:00 查看全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410005

电话:(0731)82953778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致: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鼎通科技”)的委托,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

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

司的行为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

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五)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

的注意义务,对会计、评估、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六)对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

评级报告等专业文件以及中国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某些数据及/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及/或承担连带责任。

(七)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做任何其他目的。

2正文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归属的批准和授权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鼎通科技为本次调整及本次归属已履行如下程序:

1、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并将该草案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2、2024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3、2024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4、2024年3月16日至2024年3月25日,公司内部就本次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年3月27日,公司披露了《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24年4月1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3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已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行为的情形。公司已披露《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根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4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7、根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4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8、根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5年5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以及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根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5年12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4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调整及本次归属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2025年5月8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13920172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7840345.20元;2025年8月25日,公司披露了《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若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与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据此,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价格调整为

16.09元/股。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该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11月29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为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11月27日。

(二)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和《2024

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现就归属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序归属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号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1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满足归属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2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满足归属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

3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

以上的任职期限。求。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情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况:根据公司2024年年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度报告,公司2024年归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对应年度的归属条

利润为110336433.07件。考核各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A),根据上述指标完成元,2023年归属于上市情况核算各年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净利润增长率%

4对应66570396.43元,2024

归属 (A)考核业绩考核目标年净利润增长率期目标值触发值

年度65.74%;

(Am) (An)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

第一以2023年度净利润内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个归2024为基数,2024年净50%40%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属期利润增长率

成本的影响后,2024年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的计算方式如下: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6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净利润为120983830.55

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

(X) 元,2023 年归属于上市A≧Am X=100%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净利润增长

An≦A

率%(A)

A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归82.74%。综上,第一期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实归属条件成就,公司层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面归属比例100%。

的影响,下同。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预留授予的48名激励对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 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均

5 三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 为“A”,个人层面归属

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比例为100%。

考核评级 A B C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80%0%

(三)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和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0人,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8880股,具体如下:

已获授予的可归属数量占已获可归属数序号姓名职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量(股)数量(股)总量的比例其他激励对象

1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1722006888040%

总计1722006888040%据此,本所认为,激励计划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归属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72、公司本次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

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壹份由本所留存,其余贰份交公司,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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