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按法定程序选举及聘任的全体董事、《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三)激励约束并重,薪酬发放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年度薪酬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1第三章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
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八条公司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公司董事长、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内部董事及在公司担任其他
具体职务的内部董事,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执行。
2、公司内部董事不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
3、公司外部董事(如有)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可领取董事津贴,由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相关津贴标准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公司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按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参考同行业、同地区薪酬标准,且综合考虑其岗位职责、工作经验、从业年限、个人贡献等因素确定,并依据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由月度绩效薪酬与年度绩效薪酬构成,根据个人岗位绩效
考核情况和公司整体经营情况等综合考核。其中,月度绩效薪酬根据月度考核结果随月度基本薪酬发放,年度绩效薪酬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是对中长期经营业
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福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补充福利按公司薪酬
2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其他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薪酬的调整及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公司的薪酬体系为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十四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十五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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