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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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Tel):86-10-62159696 9:(Fax):86-10-8838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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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
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1法律意见书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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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3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其中,议案1、议案2、议案3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1、议案2、议案3
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1、议案2、议案3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进行计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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