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18号
关于对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陈钢、周侃、伍洋、
包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陈钢、周侃、伍洋、包伟:
经查,我局发现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石化学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收入核算不准确问题。一是聚石化学原子公司广东冠臻科技有限公司与其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开展空转贸易业务,相关资金形成闭环。二是聚石化学相关子公司将货物销售给第三方公司后,货物并未实际出库,公司后期加价购回。相关交易构成虚假贸易业务,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导致聚石化学相关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二、关联交易披露存在遗漏。广州楷石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楷石)是聚石化学实际控制人陈钢控制的企业,系公司的关联方。聚石化学委托广州楷石研发原料药,相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予以披露。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三、内控治理不规范。一是聚石化学对公司贸易业务管理不规范,未在ERP系统作明确标识,贸易、财务部门对接不及时,导致相关贸易业务收入确认不准确。二是公司子公司对外签订采购合同时,未在ERP系统履行相应审批流程,存在账实不符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运用指引第14号-财务报告》第八条、《企业内部控制运用指引第17号-内部信息传递》第三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聚石化学董事长陈钢、总经理周侃、财务负责人伍洋,董事会秘书包伟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陈钢、伍洋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周侃对第一项第二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包伟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聚石化学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陈钢、周侃、伍洋、包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机制,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年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