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政旦志远”)
成立于2005年1月12日,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 9 号广电金融中心 11F,首席合伙人为李建伟。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政旦志远拥有合伙人29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者9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68名。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因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完成了特殊普通合伙转制、
证券业务报备、人员及业务拓展,并吸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部分人员及业务。公司原审计团队目前已转入深圳大华国际,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决定变更2024年度审计机构为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监事会,以及于2024年5月8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认为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公司变更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4年9月,经深圳市财政局批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深圳大
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名称变更为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后原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各项业务、权利和义务由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继,原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原有的业务关系和服务承诺保持不变。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政旦志远审计工作进行了监督、评价,认为其具
备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准则,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会计师事务所应尽的职责,对审计工作质量表示满意,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需求,2024年4月15日,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2025年1月25日,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
其项目经理进行首次沟通,对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重要时间节点、审计重点、人员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三)2025年2月14日,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
其项目经理进行初审后沟通,对2024年度审计基本情况、审计调整事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四)2025年4月1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上交所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政旦志远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4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
2025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