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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31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5〕0065号

关于对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

碧兴物联,A股证券代码:688671;何愿平,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进,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对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何愿平、王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65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明的事实,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兴物联或公司)存在股东会会议记录不完

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募集资金使用金额未

按实际成本确定、收入相关内控薄弱、有关事项核算不规范

1影响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等问题。

其中,股东会会议记录不完整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5〕6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七条的规定;募集资金使用金额未按实际成本确定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入确认相关内控薄弱事项,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四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4.1条、第5.5.1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何愿平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王进作为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条、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何

愿平、时任财务总监王进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

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和内控制度,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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