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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兴物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04 00:00 查看全文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1第二章股份买卖的禁止行为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2(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股份买卖的操作与限制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需买卖公司股份,须以书面形式将其买

卖计划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减持计划应提前至少十五个交易日、增持计划应提前至少两个交易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核查,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各自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4(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七条在减持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或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在本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6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

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五条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自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

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7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公司应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本条所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利用他人账户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将视

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报监管机构予以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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