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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盘科技: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海南金盘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盘科技”、“上市公司”、“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金盘科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2023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4年10月8日,公司完成本次回购,实际回购股份2600562股,使用资金总额9798.81万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2025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5年4月

28日,公司实际回购股份959036股。

截至2025年4月28日,公司累计回购股份3559598股,目前均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1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已回购至公司专用账户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基于以上情况,公司本次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总数存在差异,需进行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息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6元(含税),2024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如在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基数,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按照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即2025年4月28日)收盘价30.91元/股计算除权(息)

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测算如下:

根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动股份变动比例为0。

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30.91-0.506)/(1+0)=30.404元/股。

本次差异化分红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

(二)以申请日或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

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含)。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459286072-3559598)×0.506÷459286072≈0.5021元。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30.91-0.5021)/(1+0)=30.4079元/股

2(2)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

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30.404-30.4079|÷30.404=0.013%。

因此,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即2025年4月28日)的收盘价30.91元/股计算,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金盘科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3(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盖页)

保荐代表人:

苗淼陆颖锋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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