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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盘科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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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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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盘科技”或“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金盘科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首次授予对象的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以及首次授予(以下简称“首次授予”)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及适用的其他中国境内已公开颁布

并生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1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会议文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公

司书面确认以及本所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亦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

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出具日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的规定,对公司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财务内部控制、投资和商业决策等专业

事项发表评论,因为本所并不具备发表该等评论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引述,该等引述不表明本所对有关数据、结论、考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或保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2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或被任何他人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1.12025年8月28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关联关系,前述审议程序不涉及回避表决。

1.2 2025 年 8 月 29 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下同)披露了《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2025年9月11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确认公司于2025年8月31日至2025年9月9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3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效。”1.32025年9月16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就上述议案的审议,无关联股东出席。其中,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中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将因员工离职或员工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等相关事项。

1.42025年11月9日,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

《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399人调整为391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45.89元/股的价格向391名激励对象授予4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52025年11月14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399人调整为391人,拟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11月14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91名激励对象授予4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5.89元/股。公司董事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关联关系,前述审议程序不涉及回避表决。

1.62025年11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11月14日,并同意以45.8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91名激励对象授予4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首

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次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2.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之“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中的相关内容,激励对

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或调整至预留份额,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鉴于部分激励对象由于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失去本次激励计划获授权益的资格及相应权益份额,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399人调整为391人,部分放弃的份额调整至其他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份总量保持不变。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3.12025年9月16日,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3.22025年11月1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本

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5年11月14日。

3.3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11月14日是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60日内的交易日。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有关规定。

5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4.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4月2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5]3143号)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5]3147号)、

公司的相关公告文件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截至首次授予的授予日,即2025年11月14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违反《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6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

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违反《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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