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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新光:海泰新光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2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677证券简称:海泰新光公告编号:2025-069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11月19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80.00万股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根据《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11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5年11月19日为授予日,以2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5名激励对象授予8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5年10月25日至2025年11月3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2025年11月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64)。

3、2025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5 年 11月 1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65)。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

11月19日,并同意以2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5名激励对象授予8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5年11月19日

2、授予数量:8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9877.000

3万股的0.6674%

3、授予人数:15人

4、授予价格:25元/股

5、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及/或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

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归属前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

表所示:

首次授予部分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40%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二个归属期30%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三个归属期30%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占本激励获授限制性占授予限计划公告

姓名/类别国籍职务/人数股票数量制性股票日股本总(万股)总数比例额比例郑安民

(ZHENG 美国 董事长 9 9.0% 0.0751%ANMIN)

郑耀中国董事、总经理99.0%0.0751%

董事、副总经理、技术

辜长明中国99.0%0.0751%总监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汪方华中国77.0%0.0584%董事会秘书运营总监(核心技术人马敏中国99.0%0.0751%

员)

其他人员/103737.0%0.3086%

合计158080%0.667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或直接调减。

2、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4、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除郑安民先生外的6名外籍激励对象,其姓名及国籍如下:

姓名国籍姓名国籍

C***J*** 美国 C***N*** 美国

Z***X*** 美国 W***P*** 美国

D***C*** 美国 C***J*** 美国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5(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技术和业务骨干人员。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3、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批

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4、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11月19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人民币25.00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授予8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核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6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在授予日对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5年11月19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8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了公允价值计量。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47.11元/股(2025年11月19日收盘价为47.11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授予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41.6917%、45.1273%、42.5623%(分别采用科创综指公司股票最近12、24、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4056%、1.4311%、1.4381%(分别采用中债国债1年、2年、3年期收益率);

5、股息率:1.4521%(采用公司最近一年的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预计摊销的总费用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

7限制性股票数量(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股)

80.001834.64138.701093.76435.10167.08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视授予时间、授予数量等对各年度的业绩产生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授予登记手续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海泰新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授予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包括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

8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独立财务顾问对海泰新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一)《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二)《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三)《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0日

9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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