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天公诚律師事务所
JlNGTIAN&GONGCHENG
Rom 1,307F,Area , a sus owe, 3 fa, 31d, ang u T:(86-571)8992,6500F (86-571)8992,6501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技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泰新光“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2025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海鑫新光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股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海泰新光科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2025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息技上净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权 激励信息披露(2025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科益办法》股)等有关法律、行政法律、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青 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 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岛海泰 划》”)的有关规定出具。
2、为出果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服中 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资精神,就海泰新光本次投
的金尚金规性供涉及的法程序、债息接露等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净 泰新光向本所提供的委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行的支,有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3、本所已得到了海泰新光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所有算均与期应的原件材料保持一数,不存在重大材科或造为; 述所事的本完整的与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到本或口实限 所有材料上的签章均真实有效。
4、本所仅就与本次授予相关的法律间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投予所涉及的财 关贪计均审计、资产评估等事项出具意见。本法律意书中所所该等的 相关内容均系引迷相关中介机构出具报告之内容,并非本所意见。
5、李法律意书依据中国竣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利行关规愛门特别行政区及合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和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法
6、本法律意用书任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授予之日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许 筒称“上交所”)或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资证担相盈所法律下 可本得用于任何其他的。本所律师同意净鑫新光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施森次投文的必务文件之一,随司其他村科一并提交上海证券支易所(下 任。
(正文)
一、关于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1.2025年10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第四次合集的发》(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章案)》”)、并对《数励计划( 第)》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行2025年限制性股票数励动计划
2.2025年10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性股激励计划实资者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股东金25年 金的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控权事 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
3.2025年10月25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示期自2025年10月25日至2025年11月3日。
4.2025年11月5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黄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拟激励对 对参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未收到对本次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象范围及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5年11月10日,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 理和调整。
6.2025年11月11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薪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核查结论为: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到内募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 法》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形。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革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核查对象存在 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事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 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 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7.2025年11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投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同意以授予价格人民币25.00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授子80万 就本次授予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投予激励对象名单, 司意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投予日为2025年11月19日, 励对象授予8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同日 同意确定以2025年11月19日为授予日,投予价格为25元/股,向15名激 股限制性股票。”
次授予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激励计划的本
二、关于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金金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余会投董 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办报松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金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金授权董事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投予限制性股票的议资》,公司董事会2025 以2025年11月19日为本次投予日。同日,公司董事金酬与考核委责金次 投予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债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投予符合《套理 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限2025年11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金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
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六十日内的交易日。 本级本所建师核查,公司董事金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上综上划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投子日符合《管理办法》《科创板股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公司的酬与考核委员金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来激励计划首次按予级有限 名章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委意见》、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金认为次入本对 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定 的条付,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投激励对象范围及条件,其作为文所划的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投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 为成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按予条件未达成的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贪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在 限2025年11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
为动计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现和现范性文件规定的止实现股权 动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级酬计划的股权 对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划资 符合《管理公司》《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持续监管办法》规的的级 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关于授予对象的相关规定。 果市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子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科创板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9)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h)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0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l)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k)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后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安永华明(2025)审字第70059436_J01”号《审计报告》、公司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满足上述授予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授予登记手续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出具日期:2025年11月19日
(下接签字页,无正文)
海泰新光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
项振华
经办律师(签字):
甘为民
肖佳佳
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