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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新光:海泰新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20 00:00 查看全文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技术和业务骨干人员。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11月19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人民币25.00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授予80万股限制性股票。

董事、总经理郑耀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签字页)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签字: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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