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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新光:海泰新光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勇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文件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勇)

我作为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5年度我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现将202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李勇,男,1989年出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2014年9月至2017年3月担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律师;2017年4月至2021年4月,担任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2021年5月至今,担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目前兼任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2024年9月至今,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本人及我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以上或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没有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我不曾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我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1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文件

(一)出席会议情况

1、董事会、股东会

2025年度公司共计召开7次董事会会议,即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至第

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5年度公司共计召开4次股东大会,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和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二)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如下:

参加股大参加董事会情况会情况姓名本年应参出席股东

亲自出其中:以通讯方委托出缺席加董事会大会的次席次数式出席次数席次数次数次数数李勇777004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审计委员会400薪酬与考核委员会000李勇提名委员会000战略决策委员会000

本年度内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本人均亲自参加会议,没有缺席会议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董事会会议通知参加会议,在董事会召开之前主动了解并获取作出决策所需的资料,在会议上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站在独立、客观及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角度,我们对所参加的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均投了赞成票。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我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围绕公司内部控制、财务状况、业务开展及重点审计事项等进行充分交流与核查,持

2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文件

续跟踪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严格审核财务信息及披露文件,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推动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规范、高效运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非常重视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沟通交流。在2025年度,本人通过公司上证 e互动平台、其他信息披露媒体等渠道了解中小股东的关注点、诉求和意见。我还与其他董事会成员一起致力于建立透明和高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通过积极参与董事会的讨论和决策,确保公司的利益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始终保持一致。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我通过电话、邮件、微信、腾讯会议等多种方式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定期获取公司最新运营情况,同时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定期到公司进行现场办公和考察,时刻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情况。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和独立董事的沟通,积极配合并支持我的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为保证我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提供了必要条件,对我要求补充的资料能够及时进行补充或解释,为我履行职责提供了较好的协助,确保我履行相应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在本人2025年任职期间,针对公司2025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情况,我重点在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必要性等方面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方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

3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文件

等方面保持相互独立。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在本人2025年任职期间,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在本人2025年任期期间,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况。

(四)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5年,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认为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符合《证券法》要求的审计机构,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较好地完成了相关审计工作。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在本人2025年任期期间,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发生变动。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在本人2025年任期期间,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4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文件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在本人2025年任职期间,公司完成一名职工董事的补选工作,期间未发生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或解聘事项。本次董事补选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在本人2025年任职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执行发放,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报酬按规定如期支付,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相关情况2025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5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制度规定,我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了持续的监督和关注,我认为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及股东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不断加强学习,提高专业水平,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各项会议议案,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审议,并以审慎负责的态度行使了表决权;在公司治理和重大经营决策方面提出了指导性建议。

特此报告。

5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文件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勇

2026年4月24日

6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文件(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签署页)李勇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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