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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新光: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泰新光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1 00:00 查看全文

競天公诚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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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A座3001邮编:311500Room 01,30/F, Area A, China ResourcesTowerNo1366,Qianjiang Road, Hangzhou, ChinaT:(86-571)8992,6500F: (86-571)8992 6501

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25年11月10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

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及本所律师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4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10月25日和2025年11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上述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本次股东会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等,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委托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3项议案,为《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上述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2025年10月25日和2025年11月1日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 (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二8名(代表_10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7,005,403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_39.6706%;本所指派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进行了

验证。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_5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_27,219,6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_22.9722_%。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共_61名,代表股份数量共_74,225,074二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428%。

2、参加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不含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和持股5%以下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股东代表二54名(代表_54二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_27,569,0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792%。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及所列的议案内容一致,不存在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并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及表决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并通过了全部议案。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方式,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5年11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即2025年11月10日)的9:15-15:00。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公司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_26,893,7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_97.5503%;反对675,3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_2.4497%;弃权_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就本议案的审议,青岛普奥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ZHENGANMIN、FOREALSPECTRUM,INC.、青岛杰莱特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马敏、辜长明、汪方华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_26,893,707二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_97.5503%;反对_675,3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_2.44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_26,893,7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5503%;反对_675,3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4497%;弃权_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_0.0000%;就本议案的审议,青岛普奥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ZHENGANMIN、FOREALSPECTRUM,INC.、青岛杰莱特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马敏、辜长明、汪方华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_26,893,7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_97.5503%;反对_675,3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_2.4497%;弃权二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_0.0000%。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_26,893,7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5503%;反对675,3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4497%;弃权0_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_0.0000%;就本议案的审议,青岛普奥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ZHENGANMIN、FOREALSPECTRUM,INC.、青岛杰莱特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马敏、辜长明、汪方华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893,7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_97.5503%;反对675,3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_2.4497%;弃权_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11月10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项振华

经办律师(签字):

甘为民

经办律师(签字):

20年1月1o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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