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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立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31 00:00 查看全文

福立旺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6 年 3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名称下简称“福立旺”、“公司”)公司简称福立旺

证券代码 688678.SH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玉溪西路168号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玉溪西路168号法定代表人许惠钧

实际控制人许惠钧、洪水锦、许雅筑董事会秘书尤洞察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3年6月2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82号),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700万张,每张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期限6年。

本次发行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70000.00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995.2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004.8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8月18日到位,并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汇会验[2023]8844号”《验资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担任福立旺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负责对福立旺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中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和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

1结报告书。

三、保荐工作概述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保荐人对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法定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上市公司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注册同意文件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可转债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最终顺利完成对上市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2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可转债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

募投项目“南通精密金属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延期仅涉及募投项目进度的变化,未改变其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保荐人已就上述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二)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原保荐代表人方磊先生、汤鲁阳先生先后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担任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信证券委派石祎弓先生、章洪量先生接替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公司能够

及时发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告知保荐代表人,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完善信息披露资料,为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3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福立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在所

有重大方面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保荐人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法定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自2025年12月26日至2026年1月19日期间,福立旺股票满足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福立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即19.37元/股,已触发《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公司于2026年1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前赎回“福立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提前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福立转债”全部赎回。

2026年1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实施“福立转债”赎回暨摘牌的公告》,

并于2026年1月28日至赎回日期间披露了10次关于实施“福立转债”赎回暨

摘牌的提示性公告,告知“福立转债”持有人赎回的相关事项。2026年2月10

4日为“福立转债”的赎回登记日,公司全额赎回截至赎回登记日收市后在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福立转债”。提前赎回完成后,“福立转债”已于2026年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保荐人已就上述提前赎回“福立转债”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

页)

保荐代表人:

石祎弓章洪量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6(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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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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