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80证券简称:海优新材公告编号:2025-060
转债代码:118008转债简称:海优转债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14号)文件批复,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共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6940000张,每张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940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2602830.1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1397169.81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6月2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350Z0004号)。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终止募投项目“年产2亿平方米光伏封装胶膜项目(一期)”,并将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投向新增项目“年产 200 万平米 PDCLC 调光膜产品建设项目(一期)”,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
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该议案已经公司2025年8月
1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1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新增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于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按照规定与银行及保荐人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元
余额(截至2025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开户行账号年9月16日)浙江海优威光电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501310010580139330
材料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张堰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主体
甲方: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海优威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堰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0131001058013933,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200万平米 PDCLC调光膜产品建设项目(一期)”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2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谦、李鹏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3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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