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陈伟权,作为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自2025年5月20日起任职,2025年度任职期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现将本人在2025年度任职期内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陈伟权先生,1969年12月出生,中国香港特区居民,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高级管理人员硕士,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高级管理人员硕士,拥有美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历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员、税务经理及税务合伙人、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业务税务主管合伙人、安永会计
师事务所房地产税务主管合伙人,2021年4月退休。2024年9月至今任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025年度任职期内,我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任职情况为:担任提名
委员会主任委员。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法》要求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我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均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本年度出席董事会、股东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我在2025年度任职期内,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的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出席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各项会议材料,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
1、本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内,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本人应参加董事会7次,亲自出席7次。公司共召开2次股东会,本人应参加股东会2次,亲自出席2次。
出席股东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备注会情况独立董事姓名是否连续两应出席亲自出委托出缺席次未亲自出出席次数次数席次数席次数次数席会议陈伟权7700否2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2025年度任职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表示同意,无提出异议的事项,各次董事会会议均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2、本年度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内,本人在公司董事会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根
据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召集或出席各专门会议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真研讨会议文件,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
具体情况如下:专门委员会名称应出席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提名委员会110
2025年度任职期内,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召开
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均亲自参加了相关会议,利用自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对相关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查,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了重要意见和建议,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内,本人通过参加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涉及
公司财务管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员工持股计划、募集资金管理等事
项进行了有效的审查和监督,并于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充分发挥专业经验及特长,依法独立、客观、充分地发表了意见。报告期内,未出现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内,本人通过积极参与董事会的讨论和决策,维护公司及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利用参加公司股东会的机会,充分倾听与会中小股东的意见及建议,发挥独立董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公司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内,本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了解行业前瞻性的研发技术
和发展趋势,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及时深入了解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以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
公司及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高度尊重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或建议,及时通过微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保持与独立董事的联系,在相关会议召开前依法及时报送会议议案及相关文件材料,充分保证了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充分的支持。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内,未涉及相关事项。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5年度任职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
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5年度任职期内,公司未发生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5年度任职期内,公司严格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
上述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于
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负责为公司提供审计及相关服务。
本人于2025年5月20日上任后,积极与年审会计师沟通,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未对此事项提出异议。
(六)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5年度任职期内,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25日、2025年12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聘任李鹏飞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孙振强先生为公司集团管理部总经理的议案》,经审阅李鹏飞先生、孙振强先生的个人履历、任职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本人认为两人均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能力、工作经验及履职条件,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人同意公司聘任李鹏飞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秘书、孙振强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暨集团管理部总经理,两人任期均自
2025年12月29日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5年度任职期内,未涉及相关事项。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5年度任职期内,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人认为公司实施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对上述议案投同意票。
(九)利润分配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内,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方案。上述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发生于本人2025年5月20日就任独立董事之前。
本人就任后,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及分配方案,确认该方案系基于公司2024年度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制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监管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对该利润分配方案无异议。
(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实施可转债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该额度由公司及子公司共同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终止“年产2亿平方米光伏封装胶膜项目(一期)”,并将剩余募集资金
22602.78万元(含账户利息与理财收益)投入新增项目“年产200万平米PDCLC调光膜产品建设项目(一期)”;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2025年5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情况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事项均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募投项目变更事项系公司根据行业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战略作出的审慎决策,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关于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对上述议案均投同意票。
(十一)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4月18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
第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发生于本人2025年5月20日就任独立董事之前。本人就任后,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及担保方案,了解公司担保情况及风险控制措施,认为公司、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系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求,有利于公司整体长远发展,担保对象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人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2025年度任职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对外担保的实施情况。经核查,公
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逾期担保的情形。
2025年度任职期内,经本人持续关注及核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任职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026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