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八月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行为,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融资成本,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融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
融资结束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包括发行股票、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包括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
第四条公司融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规模适度原则: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资金需求合理确定融资规模,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成本效益原则:综合考虑融资成本、期限结构和财务风险,选择最优融资方案;
(四)分级审批原则:按照融资规模和重要性,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总经理四级审批制度。
第二章融资审批权限
第五条股东会是公司融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对下
列融资事项行使审批权:
(一)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二)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三)有息债务余额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总资产50%后的金融机构借款;
(四)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的融资相关重大交易;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50%以上的融资相关重大交易;
(六)资产抵押余额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总资产30%后的资产抵押事项(对外担保除外);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融资事项。
第六条董事会是公司融资的决策机构,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权,对下列融资事项行使审批权:
(一)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二)有息债务余额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总资产20%后的金融机构借款;
(三)资产抵押余额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总资产10%后的资产抵押事项(对外担保除外);
(四)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与融资相关的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融资事项。
第七条董事会审议融资事项时,应当充分考虑融资的必要性、合理性和风
险可控性,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第八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
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审议并提出建议,同时在授权范围内审议决定一定额度的融资事项。战略委员会在融资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涉及的融资安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涉及的融资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审议决定公司有息债务余额超过5000万元后但未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总资产20%的金融机构借款;
(五)审议决定资产抵押余额超过5000万元后但未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
度末总资产10%后的资产抵押事项;
(六)对以上融资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融资相关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审议的融资事项,属于其权限范围内的,审议通过后由
总经理组织实施;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应当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
第十条总经理是公司融资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融资方案,履行以下
职责:
(一)组织实施股东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融资方案;
(二)审批决定公司有息债务余额在5000万元以内的金融机构借款;
(三)审批决定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事项;
(四)审批决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非有息融资业务;
(五)审批决定资产抵押余额在5000万元以内的资产抵押事项;
(六)审批公司日常经营性流动资金借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短期流动资
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贸易融资业务;
(七)拟订公司融资管理制度和具体融资操作流程;
(八)负责融资资金的使用管理和还本付息安排;
(九)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融资情况及债务结构;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融资职权。
第三章融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及总经理在各自权限范围内,为公司融资活动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融资的决定。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是债务性融资管理的主办部门,统筹公司融资管理
制度体系建设、中长期融资规划与年度融资方案的编制与实施,具体负责公司债务性融资(发行债券除外)相关工作,包括融资计划的编制、融资渠道的拓展、融资方案的拟定、融资资金的管控、融资成本的核算、融资管理台账的建
立及融资资料的归档。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权益性融资业务及发行债券的主办部门,包括具体融资业务的方案论证和制定、组织中介机构对融资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申报材料的编制与审核、履行决策程序、融资信息披露、发行登记、融资后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法务部负责对融资相关的协议、合同等进行合规审核。
第十五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融资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独
立的监督检查与评价。主要包括:
(一)融资业务履行授权审批程序的情况。
(二)融资业务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和保管情况。
(三)融资是否符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评价的方面。
公司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讨论处理。
第四章融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公司债务性融资(发行债券除外)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融资需求。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提出融资需求和初步方案,包括融资金额、用途、方式、期限、预计成本等。
(二)分级审批。根据融资类型和金额,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分
别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组织实施。融资方案经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包括选择融资机构、谈判融资条件、签署融资合同、办理资金到位等。
(四)资金使用。融资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变更。确
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五)还本付息。财务部门应当合理安排资金,按时足额偿还融资本息,维护公司信用。
第十七条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融资事项,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融资方案说明,包括融资背景、目的、金额、对象、方式、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
(二)融资资金使用计划及效益预测;
(三)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
(四)相关的法律意见书或财务顾问意见(如有);
(五)是否提供反担保及反担保方式(如有);
(六)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公司权益性融资及发行债券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通过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后,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章融资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批的融资方案办理融资业务并按规定程
序订立融资合同及相关协议;同时,应当按照融资合同及相关协议的约定及时收付资金,并严格按照融资合同约定用途规范使用资金。
第二十条公司应按时足额偿还融资款项的本金和利息。财务部门应当加强
对融资利息、费用等的计算、核对工作,确保融资相关款项的支付符合融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门应建立融资业务台账,详细记录各项融资的取得、使
用与本息偿还情况。同时应加强融资档案管理,对融资业务相关的合同、凭证、审批文件及其他重要资料进行规范归档、妥善保管并按规定提供查阅,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司债务结构、偿债能力、利率风险、汇
率风险等进行分析评估,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率水平,优化债务期限结构,避免集中偿付风险。
第二十四条融资业务所涉对外担保,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执行,不得违规对外担保。
第二十五条融资业务如属于关联交易行为,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外,还
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发生重大融资风险事项时,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融资事项的信息披露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融资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证券监
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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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