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二〇二五年九月法律意见书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汇股份”“公司”“本公司”)委托,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本激励计划”)
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并结合科汇股份的实际情况,就科汇股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科汇股份已书面说明与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复印件、有关副本材料与
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科汇股份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科汇股份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1法律意见书
勤勉尽责精神,对科汇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2024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
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4年 6月 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张忠权作为征集人就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2024年6月29日至2024年7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4年7月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49)。
(四)2024年7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4年7月1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50)。
(五)2024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5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5年第三次临时会议
2法律意见书和第四届监事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5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归属目前阶段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涉及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的审议情况
2025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根据《激励管理办法》《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
关规定和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符合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02.40万股,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
理归属相关事宜。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次归属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归属符合归属条件的相关说明
1、本次归属进入归属期的说明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股权激励对象可申请归属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7月15日,因此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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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期为2025年7月16日至2026年7月14日。
2、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情形的;
归属条件。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的2024年标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
(1)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第 ZA11688 号),公司 2024
低于20%;年度营业收入420152275.28
(2)2024年实现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元,较2023年增长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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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公司2024年实现净利润
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30497298.08元。本次激励计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2、上述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已满足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求,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100%。
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照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当年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考核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
合格(C)、不合格(D)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归属的比例: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41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A) (B) (C) (D) 考核结果均为“优秀”或“良好”,个人考核归对应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均为
100%80%0%
属比例10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归属;若激励对象上一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归属资格,该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个人考核原因不能归
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综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合计141名激励对象可归属102.4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4年7月15日
2、归属数量:1024000股
3、归属人数:141人
4、授予价格(调整后):5.85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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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
可归属数量占已获授予的可归属数量已获授予的限序号姓名职位限制性股票(万股)制性股票总量数量(万股)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
1熊立新5.002.0040%
技术人员
2董春林副总经理5.002.0040%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
3秦晓雷4.001.6040%
会秘书
4吕宏亮财务总监4.001.6040%
5杨建平核心技术人员5.002.0040%
6贾明全核心技术人员5.002.0040%
7宫士营核心技术人员3.001.2040%
8李峰核心技术人员3.001.2040%
9赵义奎核心技术人员3.001.2040%
小计37.0014.8040%
二、其他激励对象技术(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
1219.0087.6040%
励的其他人员(132人)
小计219.0087.6040%
合计256.00102.4040%
(四)归属日及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归属窗口期,统一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及相关的归属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归属日。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
6法律意见书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条件的141名激励对象办理
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可归属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归属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归属目前阶段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归属尚需按照《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7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吴团结:
颜克兵:杜羽田: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