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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尔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07 00:00 查看全文

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再科意字(2025)第002-1号

致: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分别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上述法律文件以下统称“已出具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已出具法律意见中的声明、释义、引言部分亦继续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3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4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5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5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6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12

四、结论意见...............................................16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简称全称或含义

发行人/公司/莱尔科技指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中国、境内指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世纪证券指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指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达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数据的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而造成的。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一、信达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根据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仅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发行人的

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发行人在向信达提供

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发行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

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材料均与原件一致。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出席了本次发行的簿记建档现场、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主体出具的备案、说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信达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情况报告书及其他

资料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歧义或曲解。

六、信达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备案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有关部门,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批准和授权

1.2025年4月17日,莱尔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授权期限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日止;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请发行人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2.2025年4月21日,发行人董事会在上交所网站发布了《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发行人于2025年5月12日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前述议案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2025年8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4.2025年9月9日,公司202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5.2025年9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6.2025年11月14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二)上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

1.2025年11月21日,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

文件由上交所受理。上交所对本次发行进行审核,并于2025年11月28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

2.2025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同意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795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综上,信达认为,发行人已经取得现阶段关于本次发行应当取得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通过上交所审核并履行了中国证监会注册程序。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与世纪证券签订的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承销协议及保荐协议,世纪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如下:

(一)发送认购邀请书

1.首轮认购邀请

根据相关电子邮件发送记录与发送对象名单,为本次发行事宜,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启动后(2025年9月18日)至申购日(2025年9月23日),主承销商共向116名特定对象发出《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相关附件。

经核查,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具体发送对象包括发行人前20名股东(剔除关联方后),4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0家证券公司、9家保险公司、13家其他投资者和14家已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剔除重复)。

2.追加认购邀请

根据相关电子邮件发送记录与发送对象名单,主承销商于2025年9月23日启动追加认购程序。《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追加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追加认购邀请书》”)、《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追加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追加申购报价单》”)等相关附件的发送对象,除首轮认购邀请的发送对象外,无新增投资者。

经核查,上述《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包含了认购对象、认购数量及金额、认购价格,认购时间安排,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股份锁定安排等内容。

上述《申购报价单》《追加申购报价单》包含了认购对象确认的认购价格和

认购金额、认购对象同意遵守《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确定的认购条件与规则及认购对象同意按发行人最终确认的认购金额和时间足额缴纳认购款

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等内容。

信达认为,发行人所发送《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追加申购报价单》的内容合法有效;《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

的发送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及《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

1.首轮认购邀请

根据《认购邀请书》,本次首轮认购的时间为2025年9月23日上午9:00-12:00。

经信达律师见证,首轮认购期间共有13家投资者申请报价,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申购金额

序号投资者名称/姓名投资者类型(元/股)(万元)

1.唐沁其他投资者30.394000.00

上海方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方御投

2.其他投资者27.02800.00

资铜爵二十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田万彪其他投资者26.96800.00

30.03900.00

4.董卫国其他投资者29.031600.00

28.032300.00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5.公司-至简麒麟稳健私募证券投资基其他投资者27.59800.00

27.88800.00

6.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

27.38900.00

28.821200.00

7.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公司

27.781500.00

29.29800.00

8.陈学赓其他投资者

27.271600.00

29.25800.00

9.许昌其他投资者28.56900.00

27.881000.00

29.111100.00

10.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公司28.112200.00

27.012400.00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

11.其他投资者27.10800.00

颈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8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9.29800.00

12.卢春霖其他投资者

27.271600.00

28.39800.00

1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公司

26.96800.00

2.追加认购邀请

根据《追加认购邀请书》,本次追加认购的时间为2025年9月23日下午

13:00-15:00,主承销商有权根据追加认购资金的情况提前结束追加认购程序。根

据相关登记文件,本次追加认购程序已于2025年9月23日下午13:05提前结束。

经信达律师见证,追加认购期间共有1家投资者追加申请报价,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申购金额

序号投资者名称/姓名投资者类别(元/股)(万元)

1.唐沁其他投资者26.96700.00经核查,上述投资者提交的《申购报价单》《追加申购报价单》为有效报价单,其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均符合《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的约定。

世纪证券收到的其他申购文件符合《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的相关规定。上述申购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定价和配售情况

1.竞价获配情况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确定的“优先满足已申购投资者的追加认购需求”“申购金额优先、同金额申购时间优先”的原则,根据申购簿记情况,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26.96元/股,发行股份数量为7418386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99999686.56元。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获配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姓名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1.唐沁174332246999961.12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9020723999980.72

3.董卫国85311522999980.40

4.陈学赓59347115999978.16

9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卢春霖59347115999978.16

6.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55637914999977.84

7.许昌3709199999976.24

8.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3338278999975.92

上海方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方御投资

9.2967357999975.60

铜爵二十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0.田万彪2967357999975.60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11.2967357999975.60

司-至简麒麟稳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

12.2967357999975.60

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967357999975.60

2.最终配售结果

根据相关电子邮件发送记录,主承销商于2025年12月25日向本次发行获配的13名投资者发出《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经发行人书面确认,获配投资者唐沁因资金安排,向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表达了缩量认购意向。经各方审慎协商,获配投资者唐沁与发行人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实际认购金额为6599996.72元。本次发行最终配售结果具体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姓名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1.唐沁2448076599996.72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9020723999980.72

3.董卫国85311522999980.40

4.陈学赓59347115999978.16

5.卢春霖59347115999978.16

6.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55637914999977.84

7.许昌3709199999976.24

8.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3338278999975.92

上海方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方御投资

9.2967357999975.60

铜爵二十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0.田万彪2967357999975.60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11.2967357999975.60

司-至简麒麟稳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

12.2967357999975.60

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967357999975.60

10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数、各发行对象所获配售股份等结果符合本次发行方案的要求,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签署股份认购协议情况2025年9月26日,发行人与各发行对象分别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与《补充协议》合并简称“《股份认购协议》”),2025年12月29日,基于获配投资者唐沁的缩量认购意向及其与发行人协商结果,发行人与唐沁签署了《补充协议》。《股份认购协议》明确约定了协议的生效条件、发行对象股票的认购价格、认购股票数量、认购款项的支付方式、争议解决等事项。

因此,信达认为,发行人已与各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缴款和验资情况2025年12月25日,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获配的13名投资者发出《缴款通知书》。2025年12月31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情况出具了众环验字(2025)0500023号、众环验字(2025)0500024

号《验资报告》(以下简称“《验资报告》”)。根据《验资报告》,截至2025年12月29日止,主承销商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159599722.16元。

根据《验资报告》,截至2025年12月30日,发行人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5919871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59599722.16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

5782727.8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3816994.29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为

5919871.00元,转入资本公积为147897123.29元。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追加申购报价单》《股份认购协议》及《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

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1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根据本次发行的竞价结果,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唐沁、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卫国、陈学赓、卢春霖、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许昌、东海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方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方御投资铜爵二十二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田万彪、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简麒麟稳健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6号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等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如下:

1.唐沁经核查,唐沁为中国籍公民,公民身份证号码为5116811989********,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法定代表人吴林惠注册资本20000万元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经营范围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1年6月21日营业期限无固定期限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取得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0月15日向其颁发的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3.董卫国

1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董卫国为中国籍公民,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201131968********,住址南京市白下区***。

4.陈学赓经核查,陈学赓为中国籍公民,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501021973********,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5.卢春霖经核查,卢春霖为中国籍公民,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501021971********,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6.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 E1栋基金大厦A座住所

506号

法定代表人唐泳注册资本6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许可项目:证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范围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成立日期2023年12月22日营业期限无固定期限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取得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7月17日向其颁发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7.许昌经核查,许昌为中国籍公民,公民身份证号码为6204021993********,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8.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60室法定代表人严晓珺

1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注册资本16480.3118万元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经营范围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3年2月25日营业期限无固定期限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取得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3月13日向其颁发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上海方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方御投资铜爵二十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名称上海方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7层17054室法定代表人朱俊注册资本1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经营范围

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5年7月29日营业期限2015年7月29日至2035年7月28日上海方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 P1060903,登记日期:2017年 1月 12日。

上海方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方御投资铜爵二十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前述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备案,基金编号为 SZH085,备案时间为 2023年 2月 14日。

10.田万彪经核查,田万彪为中国籍公民,公民身份证号码为2301031970********,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11.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简麒麟稳健私募证券投资基

企业名称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住所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创意路 199号 B幢 5楼-028(东区)法定代表人黄洁注册资本1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经营范围成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21年9月8日营业期限无固定期限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 P1072848,登记日期:2021年 12月 13日。

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至简麒麟稳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前述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备案,基金编号为 SZX948,备案时间为 2023年 5月 5日。

12.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名称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50号 3层 301F法定代表人么博注册资本1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非证券类业务)】(未经金融监管部经营范围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6年11月21日营业期限无固定期限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 P1064617,登记日期:2017年 9月 7日。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鹿秀长颈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前述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备案,基金编号为 SVP219,备案时间为 2022年 5月 16日。

1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法定代表人郑成武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

经营范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06年6月8日营业期限无固定期限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取得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12月10日向其颁发的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二)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提交的《申购报价单》《追加申购报价单》并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提交的《申购报价单》《追加申购报价单》、发行人

与认购对象分别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已承诺其用于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者任何财务资助、补偿的情形。

综上,信达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四、结论意见

1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

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和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795号)的要求;本次发行的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

过程涉及的《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追加申购报价单》《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尚需办理因本次发行引起的新增股份登记、上市手续,以及公司注册资本增加、章程修改等事宜的工商登记或备案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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