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83证券简称:莱尔科技公告编号:2026-044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6月2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社区顺宏路1号办公楼8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1
普通股股东人数2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89051659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8905165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55.2780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55.2780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范小平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公司聘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9人;
2、公司董事会秘书梁韵湘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普通股23356299.78645000.213600.0000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议案议案名称得票数会议有效表决是否当选序号
权的比例(%)
2.01关于选举范小平先生为公8892231199.8547是
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关于选举伍仲乾先生为公8892231199.8547是
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3关于选举龚伟全先生为公8892231199.8547是
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4关于选举梁韵湘女士为公8892231199.8547是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的议案
2.05关于选举佘英杰先生为公8892231199.8547是
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议案议案名称得票数会议有效表决是否当选序号
权的比例(%)
3.01关于选举李祥军先生为8892230799.8547是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2关于选举叶文平先生为8892230799.8547是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3关于选举蒋文伟先生为8892230799.8547是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议案议案名称比例比例比例序号票数(%票数票数)(%)(%)
1关于购买董事、23356299.7865000.213600.0000
高级管理人员4责任险的议案
2、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案议案名称得票数议有效表决权的是否当选序号比例(%)
2.01关于选举范小平先生为105071489.0389是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关于选举伍仲乾先生为105071489.0389是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
2.03关于选举龚伟全先生为105071489.0389是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4关于选举梁韵湘女士为105071489.0389是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5关于选举佘英杰先生为105071489.0389是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得票数占出席议案议案名称得票数会议有效表决是否当选序号
权的比例(%)
3.01关于选举李祥军先生105071089.0385是
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2关于选举叶文平先生105071089.0385是
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3关于选举蒋文伟先生105071089.0385是
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议案1、2、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2、关联股东对议案1进行了回避表决,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怡妮律师、蔡霖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