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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信林: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04 00:00 查看全文

迈信林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楼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信林”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迈信林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迈信林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根据公司董事会2025年10月17日发布的《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通知”)及

其他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作出相关决议。根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会将于2025年11月3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召

1开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

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1《选举周余俊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5年11月3日(星期一)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3日(星期一),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

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太湖街道溪虹路1009号2楼会议室。

(四)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0月27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进行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3名,持股数共计53488273股,占迈信林总股本的36.78%。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2.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2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2.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网

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本次股东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经合法表决通过;本次

股东会不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5年11月3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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