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86证券简称:奥普特公告编号:2026-055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
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509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509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2700000张,每张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70000000.00元,扣减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1833113.2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58166886.79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8月4日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8月7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6〕35607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惠州市奥普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奥普特”)、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基本情况根据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7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代表公司负责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募集资金专户的各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开户情况如下:
开户名称募投项目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工业3D视觉传感器惠州市奥普特自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智能硬件扩产建8110901013702070374化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设项目
惠州市奥普特自动 AI 智能视觉解决方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669292999
化技术有限公司案系统研发项目公司广州分行工业级机器人核心惠州市奥普特自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零部件及视觉系统769915473210333化技术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研发产业化项目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补充流动资金项目944199013001205401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惠州奥普特、兴业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惠州市奥普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上述“甲方”、“乙方”、“丙方”及“丁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各方”。为规范甲方及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901013702070374,截至2026年8月11日,专户余额为46000.00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丁方对甲方工业 3D 视觉传感器及智能硬件扩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及丁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及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及丁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及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龙柏澄、王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及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或丁方应当及时以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及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及丁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及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因本协议引发的任何纠纷,四方均应首先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章(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及丁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惠州奥普特、兴业证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1: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甲方2:惠州市奥普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与“甲方1”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上述“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各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69292999,截至2026年8月11日,专户余额为445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 AI 智能视觉解决方案系统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2应在开立专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受益所有人识别等相关信息的核实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甲方2在业务运作中应遵守监管部门及存管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规定,如因甲方2原因造成托管账户无法使用,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甲方因募集资金所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前,各方均不得随意支配该专户资金,需各方协议一致才能动用该专户资金。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龙柏澄、王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甲方应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业务背景及交易真实、合法,
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制裁违规、逃税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配合乙方履行其
反洗钱义务,向乙方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及资料,相关信息及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11.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
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3.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交甲方1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三)公司、惠州奥普特、兴业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惠州市奥普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上述“甲方”、“乙方”、“丙方”及“丁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各方”。
为规范甲方及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69915473210333,截至2026年8月11日,专户余额为33316.69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丁方对甲方工业级机器人核心零部件及视觉系统研发产业化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因募集资金所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前,各方均不得单独支配该专户资金,需有本协议签署各方的共同指令才能动用该专户资金。
2.甲方、乙方及丁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及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及丁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及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龙柏澄、王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及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或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及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及丁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及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11.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及丁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公司、兴业证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44199013001205401,截至2026年8月11日,专户余额为2318.35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龙柏澄、王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