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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C0031号
致: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1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3日10:00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安兴发南
路66号之一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卢盛林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2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3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3日
9:15至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83人,代表股份9185441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567%。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3(一)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916869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176%;
反对429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67%;
弃权1245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357%。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918320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756%;
反对212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30%;
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4%。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916934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247%;
反对376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09%;
弃权1233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344%。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916869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176%;
反对429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67%;
弃权1245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357%。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35832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2571%;
4反对613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6824%;
弃权22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05%。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卢治临、卢盛林、许学亮、宁波千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5944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631%;
反对465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763%;
弃权22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06%。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卢治临、卢盛林、许学亮、宁波千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叶建平回避表决。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度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同意918325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762%;
反对206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24%;
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4%。
因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关联股东,故由本所律师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七)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五)项、第(六)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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