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
他相关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审慎判断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
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
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
1/7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
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2/7第九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3/7(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
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员应
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人员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
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4/7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5/7附件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审批流程表
申请部门(单位)申请时间
经办人登记事由□暂缓□豁免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豁免相关内幕人士是否已
□是□否□是□否事项的知情人名单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意见董事长审批
6/7附件二: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广东奥
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现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规定;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公司信
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报道或传播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通过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3.如因自身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