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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特: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奥普特 --%

证券代码:688686证券简称:奥普特公告编号:2026-037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4日披露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因公司聘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接。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与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奥普特视觉科技(苏州)

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76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62.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61846.3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8249.48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3596.90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2月28日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2月28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0]42265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奥普特视觉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6年4月1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情况如下:

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账户状态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

769905291310999使用中

有限公司长安支行奥普特视觉科技(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4050177004100001681待注销

州)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70688869待注销

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

769905291310888待注销

有限公司长安支行奥普特视觉科技(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

769909382310666使用中

州)有限公司长安支行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944001010002240163已注销

有限公司公司东莞市分行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944002010002240170已注销

有限公司公司东莞市分行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

769905291310668已注销

有限公司长安支行

注:截至目前,上述待注销账号涉及的募投项目已经终止或结项。公司后续将根据实际情况,将剩余资金转入至自有资金账户或本次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约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后,对上述待注销账号进行注销。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69905291310999,截至2026年4月15日,专户余额为18724.6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机器视觉智能制造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因募集资金所发行的股票上市前,各方均不得随意支配该专户资金,需有本协议签署各方的共同指令才能动用该专户资金。

截至2026年4月15日,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6750.00万元(不含利息)。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或抵押。

截至2026年4月15日,甲方以结构性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8000.00万元(不含利息)。甲方承诺上述结构性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结构性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结构性存款不得质押或抵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龙柏澄、王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奥普特视觉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上述“甲方”、“乙方”、“丙方”及“丁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各方”。

为规范甲方及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69909382310666,截至2026年4月15日,专户余额为148.56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丁方对甲方华东研发及技术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因募集资金所发行的股票上市前,各方均不得随意支配该专户资金,需有本协议签署各方的共同指令才能动用该专户资金。

2.甲方、乙方及丁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及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及丁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及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龙柏澄、王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及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或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及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及丁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及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及丁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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