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86证券简称:奥普特公告编号:2026-014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6年3月30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18.176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12223.5455万股的0.1487%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分别于2026年3月23日、2026年3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6年3月30日为预留授予日,以48.6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6名激励对象授予18.176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3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 年 3 月 18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征集人就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5年3月17日至2025年3月2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年3月2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
4.2025年4月2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5 年 4 月 3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5.2025年4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6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26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实施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本激励计划实施的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24.0610万股,本次授予18.1760万股。鉴于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剩余未明确激励对象的5.8850万股限制性股票将于2026年4月2日失效。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6年3月30日,并同意以48.6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6名激励对象授予18.1760万股限制性股票。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激励计划》中有关预留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6年3月30日,并同意以48.6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6名激励对象授予18.176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6年3月30日;
2.预留授予数量:18.1760万股;
3.预留授予人数:66人;
4.预留授予价格:48.62元/股(调整后);
5.股票来源: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归属。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
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部分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归属时间归属比例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
第一个归属期50%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
第二个归属期50%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7.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获授的限制占授予限制占本激励计划
序姓名国籍职务性股票数量性股票总数公告日公司股号
(万股)的比例本总额的比例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66人)18.176015.1080%0.1487%
合计18.176015.1080%0.148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
计数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
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4.上述激励对象含有3名中国台湾籍和其他外籍员工,其姓名及国籍如下:
姓名国家或地区郑辅元中国台湾
KANG WERN TING 马来西亚
LUA WEI SHENG 马来西亚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公司本激励计划所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6年3月30日,预留授予价格为48.62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66名激励对象授予18.176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以2026年3月30日为计算的基准日用该模型
对预留授予的18.176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89.68元/股(预留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12个月、24个月(预留授予之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4.10%、16.70%(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本计划规定如公司发生股票现金分红除息情形,将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规定取值为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公司于2026年3月授予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2026年2027年2028年
771.18435.14288.3147.72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4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五、上网公告附件(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预留授予日)》;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预留授予日)》;
(三)《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