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1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2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3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5
第六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6
第七章附则................................................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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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防止泄密及因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组织与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协助对参与活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除非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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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应代表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不得向相关机构与个人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九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依法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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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四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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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与信息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披露和重大事件的披露;归纳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
信息并统一发布;收集公司现有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意见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二)筹备会议:筹备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
(三)接待投资者:保持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之间的联系,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的来访,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程度;
(四)公共关系:建立与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证监局等相关部门的良好关系。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做好媒体的采访及报道工作。保持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证券机构及投资咨询机构的联系;
(五)网络管理:在指定的互联网络及时披露和更新公司信息;
(六)重大事件处理:在公司遇到重大重组、重大诉讼、盈亏大幅度变动、股票价格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及进行信息披露;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各种推介会;
(五)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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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电话咨询;
(九)现场参观;
(十)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一)路演;
(十二)其他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效率。
第十七条公司管理层应给予董事会办公室充分的信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人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十八条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
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为: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公司股东、做好投资者的来访接待、
安排媒体对公司的采访及公共关系的维系、有关投资者制度建设、筹备会议等。
第二十条公司设置投资者咨询的专线电话,确保投资者与公司之间沟通
渠道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相关情况的咨询。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二条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前应请来访者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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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完成接待工作。
第二十三条媒体宣传: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
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裁确定采访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媒体在采访后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四条公共关系维系:应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
好的公共关系,及时将监管部门的有关信息传达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咨询公司等保持良好
的交流、合作关系。
第二十五条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做好股东登记等工作。
第六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法定的信息披露与非法定的信息披露。
(一)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
本材料和数据,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公告。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在发布前,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长或者总裁请示,经批准后由方可进行发布;
(二)非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自愿性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
加的新闻发布会和研讨会、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咨询等。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材料,董事会办公室完成文稿,交董事长或总裁审定是否公告。公司所有的信息披露应遵循统一尺度,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布;
(三)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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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四)对外接待、对外报道材料及新闻宣传信息披露:公司在对外接待中
凡涉及信息披露的,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披露。公司在对外宣传中凡涉及信息披露的,应先将宣传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且须在公司指定的披露报纸刊登后,才能进行宣传;
(五)投资者电话采访及咨询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统一回答;
(六)网站上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在自己网站上披露信息,须先将材料
提交交董事会秘书审核,且在公司网站披露的时间不得早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的披露时间。
(七)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它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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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九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
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的程序:
(一)公司在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中小股
东参加创造条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二)股东会的资料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统一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在股东会召开前由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交股东及股东代表;
(三)股东会由公司聘请见证律师进行法律见证,记者如需采访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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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或总裁,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具体事项。
第三十二条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的程
序:凡关于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来公司考查和调研,一律由董事会办公室安排接待并回答一切问题。如投资者需要到公司生产地现场参观,在不影响生产和泄露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便利,并在不违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三条公司可在公司网站上开辟“投资者关系”专栏,由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管理,由董事会秘书专门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并与之交流。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
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免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
第三十五条对于公司在接待投资者来访及咨询过程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
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可加以整理,并在整理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选择性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公司披露临时公告或定期报告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
为必要的时候可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七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能向投资者回答的问题范围。若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导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以避免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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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九条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
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四十条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一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二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十三条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四条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五条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
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四十六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八条投资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参观时,自行解决所产生的费用。
第四十九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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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发表言论。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向投资者关系顾问支付报酬,避免以公
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五条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对公司进行考察有关费用自理,公司不得向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赠送高额礼品及现金。
第五十六条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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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十八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首先在巨潮互联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等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公司也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六十条对于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
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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