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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因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3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 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3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5]第051号

致: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5年10月2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1月12日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媒体上刊登了《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3),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事项、会议投票程

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5年11月12日下午14: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6号3号楼会议室召开。贵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远程视频参会系统。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上午9: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了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23489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735%。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信达律师参加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88名,持有公司股份10949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5%。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需要审议的议案共2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

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430698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91%;反对

3612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16%;弃权12728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

2.《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30702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00%;反对

3612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16%;弃权12328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2.02《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30692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77%;反对

3622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39%;弃权12328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2.03《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430656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94%;反对

3622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39%;弃权15928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7%。

2.04《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30710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18%;反对

3604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98%;弃权12328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2.05《关于修订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30710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18%;反对

3604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98%;弃权12328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2.06《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430720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41%;反对

3594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75%;弃权12328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2.07《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430720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41%;反对

3594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75%;弃权12328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2.08《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430720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41%;反对

3594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75%;弃权12328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2.09《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30533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12%;反对

3781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04%;弃权12328股,占出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2.10《关于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430710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18%;反对

3604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98%;弃权12328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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