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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及确定...........................................1

第三章薪酬的发放和管理...........................................2

第四章附则.............................................酬管理制度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保持公司薪酬水平具有竞争力;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纳入年度人

工成本预算控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1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八条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贴。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

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岗位薪酬、绩效奖金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2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年薪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四条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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