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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股份: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1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1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3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10

第五章其他对外发布信息的规定.......................................14

第六章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15

第七章附则.............................................露管理制度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八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2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报。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要

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

第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3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4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报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5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或季度经营业绩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

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三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

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

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百分之十以上,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6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则、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责、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照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7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应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8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中的市值,指交易前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三条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

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上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条的规定。已按照上条履行义务的,不

9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四条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进行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一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百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三十五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十万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百分之零点一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

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董

10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一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11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

12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

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一条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二条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向董

13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五十五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章其他对外发布信息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八条公司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媒体等特定对象的沟通实行

预约制度,并应要求其按规定签署承诺书,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五十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

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专门接待

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各类媒体。

第六十一条公司各单位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应事先经董事会秘书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媒体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

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制止。

14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六章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六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而尚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四条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

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十五条由于有关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六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较大市场影响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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