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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创电气: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698证券简称:伟创电气公告编号:2025-069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将具体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5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5年8月26日至2025年9月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年9月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65)。

(三)2025年9月1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1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已获得股

东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5年9月1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67)。

(五)2025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2025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有5名激励对象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后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取消上述5名激励对象的激励资格。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56人调整为151人,首次授予数量由264.50万份调整为257.00万份。因首次授予数量调减导致预留部分占本次激励计划的总比例大于20%,因此同步调整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数量,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由66.00万份调整为64.00万份,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总数由330.50万份调整为321.00万份。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2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同意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网公告附件(一)《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暨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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