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现就公司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一同购股份》(以下简称“《同购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包括公司提供的有关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就与本次差昇化分红相关的事项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实。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或公司的说明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所必备的法定文件。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根据公司的确认,截至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的公司股份数量为3,540,024股。
2026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拟以公司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
调整分配总额。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股份不参与公司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公司 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业务申请》,以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后的股本3,540,024股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5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10,064,64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3,540,024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06,524,616股,以该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5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一总股本=(106,524,616×0.5)÷110,064,640≈0.4839元/股。以公司本次差异化分
红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即2026年9月4日)的收盘价格57.18元/股作为实际分派前收盘价进行模拟计算。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一(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57.18-0.5)÷(1+0)~56.68元/股。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57.18-0.4839)÷(1+0)≈56.70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一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56.68-56.70÷56.68=0.04%
因此,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对除权(息)参考价影响较小,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无正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高树
经办律师:
张 鑫
贺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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