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年5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周燕律师、刘丽萍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人员、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14:00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沙河西路1801号国实大
厦11层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乐康先生主持;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6年5月15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vote.sseinfo.com)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49名,均为截至2026年5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88947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5.287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代表共8名,均为截至2026年5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10761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7.94%。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818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97%。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信息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验证。
3.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本次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公司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未对现场投票结果提出异议。
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8874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5%;反对20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8874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5%;反对20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8872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8%;反对21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8876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2%;反对18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870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3%;反对24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661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73%;反对24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8867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9%;反对27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479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13%;反对24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479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13%;反对
24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478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2%;反对24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7%;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中:(1)议案8、议案9、议案10涉及特别决议事项,该等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6、议案8、议案9、议案10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议案3、议案4、议案6、议案7、议案8、议案9、议案10的表决结果已对中小
投资者予以单独计票;(4)本次股东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议案及其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